
青年創業啟動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就業保險業者創業貸款、紓困創業貸款、台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台北市中小企業貸款、新北市幸福微利創業貸款,創業貸款好多種,怎麼知道自己適合哪種?哪種貸款利率比較低?我們又該如何應用?
➤ 常見6大創業貸款比較
| 貸款名稱 | 申請條件 | 最高金額 | 利率 | 還款年限 | 寬限期 |
| 青年創業啟動貸款 | 登記或立案未滿5年之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擇一提出申貸: 一、負責人須滿20-45歲 (一)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並於3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20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 (二)負責人為外國人者,以事業體名義申請,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或就業金卡。 二、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20%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 由承貸金融機構評估,各創業階段貸款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其額度規定如次: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登記或立案後八個月內提出申請,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 二、週轉性支出: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400萬元。 三、資本性支出:為購置(建)或修繕設備及軟體等所需之資本性支出,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200萬元。 | 本項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 |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五年(不含寬限期) 二、資本性支出: (一)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十二年(不含寬限期) (二)機器、設備及軟體:五年(不含寬限期) 三、寬限期滿後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四、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三款規定限制。 | 一、準備金及開辦費用、週轉性支出:寬限期一年。 二、資本性支出: (一)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寬限期三年。 (二)機器、設備及軟體:寬限期二年。 |
|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 ㄧ、年齡區域 (一)18-65歲之婦女 (二)45-65歲之國民 (三)18-65歲,且設籍離島之居民 二、另需符合下列申貸條件: (一)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實體或數位)至少18小時。 (二)所營事業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商業設立或稅籍登記未超過5年。 (三)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 | 一、有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新臺幣200萬元為限。 二、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新臺幣50萬元為限。 | 一、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每次貸款期間前2年免息) 二、貸款人符合特定身分,檢具證明文件後,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 | 貸款期間最長七年。 | 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其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年。 |
| 就業保險業者創業貸款 | 申請人須曾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接受勞動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3年內參加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 (三)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且登記日前14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 一、有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最高貸款金額以新臺幣200萬元為限。 二、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貸款金額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 | 一、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計息。 二、利息補貼:每次貸款期間最長7年,前3年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第4年起貸款人負擔年息1.5%,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但年息低於1.5%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 貸款期間最長七年。 | 每次貸款期間內取得寬限期一年。 |
| 紓困創業貸款 | 已獲貸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貸款人。 年滿20歲之失業者,其所營事業於109年1月15日以後依法辦理設立登記。 | X | X |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1年。 | 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 |
| 台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0利率) | 一、成年以上-45歲以下,且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20小時以上。 三、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北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二)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在北市登記且未滿五年。 | 一、最高為新臺幣200 萬元。 二、但申請時起前二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 400 萬元。 (一)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攤還攤還貸款達十八個月以上。 (二)獲台北市產業局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政府相關補助。 (三)平均年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 | 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55%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產業局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後公告之。貸款期間利息由台北市產業局全額補貼。 | 本貸款分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 無擔保貸款期限:最長5年, 擔保貸款期限:最長7年。 | 不論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本金寬限期限最長皆為3年,除寬限期外,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
| 台北市中小企業貸款 | 登記於台北市且實際營業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第一類:年齡為20-65歲且設籍台北市之中華民國國民,經營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台北市辦有稅籍登記。 第二類: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 第三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且非屬第二類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 第四類:符合第三類資格且申請時起前三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攤還貸款達十八個月以上。 2.獲台北市產業局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相關補助。 3.經向財團法人證劵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版。 4.平均年營業額達三千萬元以上。 | 第一類、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三類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四類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325%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產業局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後公告之。 | 期限最長為五年。 | 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 新北市幸福微利創業貸款 | 一、設籍新北市四個月(以上),且年齡為20-65歲。 二、符合中低收入資格者。 三、所營事業於新北市未超過3年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設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 (二)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稅籍登記者。 (三)依法設立登記私立幼兒園、托嬰中心或短期補習班。 (四)申請人不得擔任二家以上企業之負責人。 (五)再次申貸者,申請人戶籍地及所創所營事業或實際營業地仍須同時設於新北市,且不得擔任二家以上企業負責人。 | 100萬元為上限。已獲貸者得再次申請,再次申請以一次為限。 | ㄧ、貸款利率按臺灣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計年息0.5%機動計息。 二、前3年免息,第4年至第7年超過2%以上之利息,由新北市政府補貼。 | 貸款期間最長七年。 | 本金寬限期一年。 |





